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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文):蔡佩諮
作者(外文):Tsai, Pei-Tz
論文名稱(中文):行動通訊設備定位於犯罪偵查之法規範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Legal Research on The Mobile Phone Positioning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指導教授(中文):連孟琦
指導教授(外文):Lien, Meng-Chi
口試委員(中文):林鈺雄
王士帆
口試委員(外文):Lin, Yu-Hsiung
Wang, Shih-Fa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清華大學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號:109074609
出版年(民國):111
畢業學年度:11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9
中文關鍵詞:通訊位置資訊基地台通信紀錄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截收器M化車科技偵查基本權保障
外文關鍵詞:Communication Location InformationBase StationCommunications RecordsIMSI-CatcherM-CarTechnological InvestigationFundament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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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手機成為現代人日常生活中極度仰賴的工具之一,在頻繁使用的同時,無時無刻跟隨使用者的足跡移動。於犯罪偵查之應用上,將手機比喻為偵查機關眼裡的貼身追蹤器,亦不為過。利用行動通訊設備與基地台之間的定位原理,探知手機使用者的通訊位置資訊,實屬不可或缺的偵查手段。我國實務上,與行動通訊設備相關的定位方式,除了運用廣泛的通信紀錄以外,另有破案神器之稱的M化車,此類科技偵查手段雖能大幅提升偵查效率,達到刑事追訴之目的,無形中卻也對人民基本權形成干預,必須有干預的授權依據始得為之。

  有關通信紀錄之調取,我國目前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賦予授權依據;惟就M化車的部分,則始終欠缺法律層次的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對此,本文以為,應讓科技偵查手段明文化,針對不同干預類型的偵查手段分別賦予授權依據,除了明確的適用要件以外,更須搭配相關程序規定與配套措施。期許我國在追求偵查有效性的同時,能兼顧人民基本權保障,建置更為完善之制度規範。
  In recent year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mobile phone becomes one of the devices that people highly relied on in daily time. While frequently used, people always carry the mobile phone all the time, which makes them easily traceable.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t is not overemphasized to compare the mobile phone to the body tracker. According to the positioning theory based on the mobile phone and the base station, we can detect communication location information of mobile phone users, which is considered a useful tool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practical, besides the widespread use of communications records, M-car is also the mobile phone-related positioning measure, which is known as a magic weapon for solving crimes. Although this kind of technological investigation measures significantly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on and achieve criminal prosecution purposes, they also interfere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individuals unconsciousl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the authorized legal basis for prosecution agencies to intervene. In Taiwan, the acquisition of communications records is currently regulated under The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Nevertheless, the absence of legal authorization for M-Car may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n this regard, this essay suggests that technological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legalized. Furthermore, since each investigative measure may cause different interventions, the legal basis should be stipulated respectively. In addition to specific leg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of procedure and complementary measures are also necessary. It is expected that while pursu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ions, we should also take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s basic rights into consideration and establish a more complete legal system in the future.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問題意識2
第三節 研究目標與範圍3
第四節 研究架構4
第五節 研究方法5
第二章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偵查手段6
第一節 概論6
第二節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技術背景7
第一項 調取通信紀錄7
第一款 定位原理7
第二款 通信紀錄內容分析8
第三款 通訊位置資訊之態樣10
第一目 歷史位置資訊10
第二目 即時位置資訊10
第四款 網路通訊適用之可能性?11
第二項 利用科技設備調查行動通訊設備13
第一款 定位原理13
第二款 以科技設備探知機器密碼及卡號14
第三款 以定向科技方式探知手機精確位置15
第三節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實務運用態樣16
第一項 取得歷史位置資訊16
第一款 作為不在場證明16
第二款 分析犯案路線移動17
第三款 判斷有無毒品交易17
第二項 取得即時位置資訊18
第一款 循線破獲詐欺機房18
第二款 解救擄人勒贖被害人19
第三款 追緝通緝犯20
第四節 小結20
第三章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手段與人權保障23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干預23
第一項 刑事程序與基本權23
第二項 概念轉換:從「強制處分」到「基本權干預」24
第三項 基本權保護領域與干預概念25
第四項 基本權干預之審查體系26
第一款 國家與個人間之公法關係26
第二款 基本權之保護領域27
第三款 基本權之干預27
第四款 干預之正當性28
第二節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所涉及之基本權29
第一項 秘密通訊自由29
第二項 隱私權30
第三項 資訊自決權32
第四項 一般行為自由33
第三節 歷史與即時位置資訊之比較34
第一項 資料內容34
第二項 調取範圍35
第三項 控制之可能性36
第四項 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36
第四節 自人權保障之觀點出發37
第一項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拉扯37
第二項 第三人基本權干預之問題39
第三項 法律保留原則41
第四項 比例原則43
第五項 相應之救濟途徑45
第五節 小結47
第四章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法規範分析50
第一節 我國法規範50
第一項 概述50
第二項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歸類52
第三項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授權依據53
第一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3
第一目 調取通信紀錄之規範54
第二目 電信業者之協助義務56
第三目 現行規範之缺失57
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60
第一目 搜索、扣押之概念61
第二目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適用可能?62
第三目 另立科技偵查專法?63
第三款 取得之證據能力認定64
第一目 違法取得之證據能力65
第二目 無授權依據所取得之證據能力67
第二節 德國法規範69
第一項 德國刑事訴訟法下之科技偵查手段69
第二項 行動通訊設備之科技偵查71
第一款 調取通信紀錄71
第一目 授權依據71
第二目 相關程序規定74
第二款 利用科技設備調查行動通訊設備76
第一目 授權依據76
第二目 相關程序規定79
第三項 行動通訊設備科技偵查之比較81
第一款 取得位置資訊之內容81
第二款 基本權干預之屬性81
第三款 授權門檻之觀察82
第三節 以德國法作為我國法之借鏡83
第一項 立法密度高84
第二項 層級化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85
第三項 相關程序與配套措施完備87
第四項 通知與救濟制度88
第四節 小結89
第五章 我國法之修法建議與立法芻議93
第一節 恪遵法律保留原則93
第一項 科技偵查手段明文化之急迫性93
第二項 不同科技偵查手段之個別授權依據94
第三項 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之授權依據95
第一款 調取通信紀錄96
第二款 利用科技設備調查行動通訊設備97
第二節 填補相關程序與配套措施98
第一項 嚴守法官保留原則99
第二項 限制定位對象100
第三項 第三人保護之規定100
第四項 限制實施期間101
第五項 延長處分之要件102
第六項 停止處分之要件102
第七項 限制目的外使用103
第八項 刪除義務之規定104
第三節 新增通知與救濟之規定105
第一項 增設通知義務之規定105
第二項 適用刑事訴訟法(準)抗告規定107
第三項 增設獨立救濟途徑109
第四項 裁判憲法訴訟制度111
第六章 結論115
附錄  德國《刑事訴訟法》中譯(§§ 100g, 100i, 101, 101a StPO)119
參考文獻124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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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院打臉一審/M化車「蒐證合理」詐團4員改判有罪,自由時報,2021年2月21日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32429(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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