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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文):劉韋汝
作者(外文):Liu, Wei-Ru
論文名稱(中文):沒收特別程序參與主體之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The Participant of Confiscate Procedure in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指導教授(中文):連孟琦
指導教授(外文):Lien, Meng-Chi
口試委員(中文):林鈺雄
王士帆
口試委員(外文):Lin, Yu-Hsiung
Wang, Shih-Fa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清華大學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號:105074507
出版年(民國):108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3
中文關鍵詞:沒收特別程序第三人沒收第三人程序參與正當法律程序
外文關鍵詞:confiscate procedureconfiscation of third partythe third personsparticipation in proceduredue proces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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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對於財產權的干預甚大,除了實體法上應有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更應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於程序法上給予人民應有之聽審權、救濟權等保障,當沒收新制將沒收主體範圍擴張至第三人後,第三人程序參與權的保障更顯重要。因此,我國於2016年5月27日通過《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條文。而在沒收特別程序的相關疑義中,為了不讓主題失焦,本文選擇一個較為上位的問題進行討論:「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主體範圍」,畢竟,這是開啟沒收特別程序中最為重要的前提要件。
本文認為我國「參與」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範圍,應以反面排除的方式來理解,也就是說除了《刑法》第38-1第5項之被害人以及《刑法》第38-3第2項之人無法參與外,只要是財產可能被沒收又無程序保障之人,皆為沒收特別程序之可能參與人,並無法明確地依照實體法上的分類作為劃分依據,應從程序法的角度來解讀。
The confiscation has a great interference in the right of property. In addition to the authorization in the substantive law for achiev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people should be given the right to hear and remedy in the procedural law to follow the due process. Since the confiscation scope in Taiwan's Criminal Law has extended to the third persons, the procedure protection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right of the third persons has become more important accordingly. Therefore, the special procedure regarding confisca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was amended on May 27, 2016. This paper will analysis such special procedure, particularly, will concentrate on the issue of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participation in confiscate procedur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should exclude the person mention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8-3 and the victim mentioned in Paragraph 5 of Article 38-1 of the Criminal Law. Therefore, the participation of confiscate procedure should be interpre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 law, which currently cannot be clearly defined under the substantive law.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2
第三節 研究目標及範圍界定 5
第四節 研究架構 7
第五節 研究方法 8
第貳章 我國第三人沒收實體法及沒收程序法概論 9
第一節 沒收實體法之「第三人」 9
第一項 第三人狹義沒收 9
第一款 狹義沒收性質 9
第二款 我國第三人狹義沒收規定 11
第二項 第三人利得沒收 12
第一款 利得沒收性質 12
第二款 我國第三人利得沒收規定 13
第三項 《刑法》第38-3條第2項之第三人 16
第二節 我國沒收特別程序 17
第一項 沒收程序概述 18
第二項 我國沒收特別程序之規範架構 19
第一款 第三人程序參與通則 19
第二款 事後撤銷程序 20
第三款 單獨宣告沒收 23
第三節 小結 24
第參章 我國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 27
第一節 犯罪行為人 27
第一項 實體法「犯罪行為人」與程序法「被告」之關係 27
第二項 非共同被告之廣義共犯 29
第一款 非同程序之廣義共犯但有其他程序 30
第二款 非同程序之廣義共犯且無其他程序 31
第二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及第38-1條第2項之自然人 32
第一項 狹義沒收之第三人 32
第二項 狹義沒收之繼承人 35
第一款 可否對繼承人宣告沒收繼承取得之犯罪物? 35
第二款 本文見解 39
第三項 利得沒收之第三人 41
第四項 利得沒收之繼承人 43
第一款 可否對繼承人宣告沒收繼承取得之犯罪所得? 43
第二款 本文見解 47
第三節 法人 48
第一項 現行法的兩罰制 49
第一款 法人為犯罪主體 50
第二款 法人非犯罪主體 52
第二項 參與程序代表人與公司間利益衝突之問題 53
第四節 其他受到沒收宣告干預之人? 54
第一項 《刑法》第38-3條第2項前段之權利人 54
第一款 權利人是否為特別沒收程序的適格聲請人 56
第二款 是否可以聲請撤銷沒收裁判 57
第二項 被害人 57
第一款 《刑法》第38-1條第5項之被害人 57
第一目 實務見解 58
第二目 本文見解 61
第二款 《刑法》第38-3條第2項後段之債權人 62
第五節 小結 63
第肆章 由德國沒收程序規範論我國法修正之方向 66
第一節 德國沒收程序法概述 66
第一項 沒收參與程序 68
第二項 事後程序 70
第三項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70
第二節 德國參與程序之「第三人」範圍 71
第一項 非被告之廣義共犯 72
第二項 廣義共犯外之第三人 73
第一款 狹義沒收之第三人 73
第二款 第三受領人利得沒收 76
第三款 第三所有人利得沒收 80
第四款 繼承人? 81
第一目 對繼承人之利得沒收 81
第二目 對繼承人之狹義沒收 82
第三項 被害人? 84
第三節 我國法與德國法之差異 85
第一項 「第三人」參與的法條用語差異 86
第一款 我國法「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 86
第二款 德國法「被訴人以外之其他人」 87
第二項 程序開啟的方式 88
第一款 我國程序參與之開啟 88
第二款 德國程序參與之開啟 89
第三項 參與主體之比較 90
第伍章 我國沒收特別程序參與主體規範之評析和檢討 92
第一節 沒收特別程序參與主體範圍 92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第1項用語應修正 93
第三節 繼承人得否為參與主體? 94
第一項 利得沒收之繼承人 95
第二項 狹義沒收之繼承人 96
第四節 法人作為參與主體 97
第五節 其他受沒收干預之人 98
第六節 主體程序與客體程序之轉換 99
第陸章 結論 101
參考文獻 105
ㄧ、中文文獻
1.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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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庭儀(2019),〈刑事程序中被告潛逃—談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轉換〉,收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四):財產正義的實踐》,第117-126頁,台北:元照。(引註時縮寫為:朱庭儀(2019),〈刑事程序中被告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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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華人十大新聞—2.塑化劑風暴席捲全台https://www.watchinese.com/article/2012/3800 (最後瀏覽日:2019年4月1日)
回顧2011食安風暴 認識生活中的塑化劑 https://e-info.org.tw/node/102919 (最後瀏覽日:2019年4月1日)
起雲劑和塑化劑 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c/sWC2.htm (最後瀏覽日: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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